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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子女登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1-09 15:21
标题: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子女登记
文号:
时效:

内地公民解除收养子女登记

发布时间:2023-11-09 15:21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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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实施机构: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受理机关: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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