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
1.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签发机构需核验产妇病历或分娩记录。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还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件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新生儿母亲为单亲的《出生医学证明》如何签发?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一)规定: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
4.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如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二)规定:可由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并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若能提供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原分娩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是否可以更改?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做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6.《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可以补发吗?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内容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前须准备以下资料:
(1)携带产妇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公楼一楼病案室复印分娩病历。
(2)携带产妇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门诊二楼西侧儿童保健康复科出生证办公室复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3)携带产妇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门诊大厅服务台开情况说明书。
(4)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登记作废原《出生医学证明》。
(5)补发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平康里5号。
7.《出生医学证明》所记载新生儿父母亲信息是否可以更改?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换领,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变更信息内容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二)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变更父母双方信息的,需由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和新生儿父母均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
8.《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氏可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
答:新生儿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据: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解释,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应当提交符合立法解释规定情形的相应凭证。
9.新生儿名字有要求吗?
答:新生儿名字(除姓氏外)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10.《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适用年限吗?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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