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详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着眼满足群众多元化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统筹谋划、综合施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篇章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到2025年,我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60%以上,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我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服务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基本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平稳有序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部门主体责任,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保障三孩生育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2.清理取消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3.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以方便群众为落脚点,进一步优化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办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加强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4.加强人口服务队伍建设。优化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社区)要有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报酬。
5.建立健全人口监测研判机制。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建强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加强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和统计等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6.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市县均要有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市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标准,县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加强对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训,切实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加强儿科建设,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守住母婴安全底线。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骨干、三级综合医院为支撑,贯通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个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持续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等服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遗传代谢病、先天性结构畸形、功能性出生缺陷等救助项目。
8.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严禁商业化和产业化。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执业和有序发展。建立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严肃处理。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控制多胎妊娠,降低并发症,推进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三)发展托育服务体系
9.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推进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认定,加强岗前和岗位培训。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运营补贴、托育费用补助等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托育服务提供合理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的便利化、快捷化。
10.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大对普惠托育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采取购买服务、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手段,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等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争取“十四五”期末每个市建成1个兼有指导功能和示范性质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执行普惠化收费标准。
11.积极促进多元发展。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大力推进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场所,支持开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范围。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山西特色品牌。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配置母婴室。
12.推动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完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政策。
13.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属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和管理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依据定价权限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4.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研究健全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15.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16.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等支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17.建立住房倾斜保障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出台并落实住房保障政策,以及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应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生育二孩和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本人可贷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上浮。
18.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出台并落实降低教育成本的配套政策,推进基础教育公平均等可及。深化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推进“互联网+教育”,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进一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19.全面做好“双减”工作。健全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制度,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和违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20.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休假制度,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性别歧视约谈、执法监督机制,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积极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把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五)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工作
2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照料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22.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扶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护工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支持省计生协会牵头建立生育关怀基金,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3.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到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形成推进合力。调整充实市县两级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格局。党委和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配套支持措施保障力度,做到政策措施相互对接、资源信息共享互动,共同推进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
(三)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四)深化战略研究。培育、发展人口研究智库,加强我省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跟踪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化趋势,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把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让三孩生育政策及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六)强化工作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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